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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陈兴良)两个判例: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

【内容提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形式。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只有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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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判例:何为“不知情交付”型诈骗中的“处分意识”


刑法学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之必备构成要件。但晚近时分,因受骗而将财物“拱手送人”,即“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之频繁出现,使得通说备受质疑。然而究其本质,诈骗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则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型财产犯罪,因而有无处分意识必然会成为区分二罪的重要标准。同时,较之处分意识不要说而言,处分意识必要说还有着其他方面之学理优势,因此而更应予以提倡。事实上,“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该类案件完全可以归之为“利用他人自害行为”的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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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21号:信用卡诈骗案银行的有效催收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毅,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无业。2011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房毅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房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房毅先后向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五家银行申请办信用卡用于持卡消费及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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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615号: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立军,男,1983年11月l9日出生,原无锡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顾伟举,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军、顾伟举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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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试论刑民交叉定性疑难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形式上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共存的案件。刑事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人员的刑事思维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民事思维的干扰而迷失了方向,定性疑难是在情理之中的。刑民交叉案件定性疑难是个假命题。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刑法只关注直接行为,只对直接行为定罪并处以刑罚。换言之,行为人所有的行为中,只有直接造成危害社会后果发生的,才是刑罚惩治的对象和目标。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定性时,要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从中找出直接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三原则,直接确定罪名,这就是直接定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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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详解不动产贷款诈骗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主要是基于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于这类案件的解决,需要把握案件的核心逻辑,寻找相应的法律关系,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层层剥离其中存在交叉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得出案件解决方案的结论。本文中的案件所涉及的不动产刑民交叉纠纷的解决,其前提是通过判断行为主体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主合同的无效,而这种主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基于刑事判决的影响,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并不具有高于民事判决的效力。基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抵押合同亦无效,银行对于涉案房屋的担保物权无法善意取得。因此,涉案房屋应当归还给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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