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 案情:2015年4月,一外商独资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所职员程某用自己的工号对一手机卡号操作时无意中发现,只要取消了卡号的短信等特服,该手机卡不用充值即可拨打电话,通信公司也无法计费(经鉴定,此系通信公司管理支撑系统的漏洞)。程某很快将此情况告知了经营手机卡的曹某。同年6月至7月,曹某以每张1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大量无记名的、需预存话费的“神州行”智能卡,然后将卡号告诉程某,程某利用自己工号对卡号操作,使其不用充值即可拨打电话。
为追回被盗财物致二人死亡最终由无期改判五年原因何在?
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建斌,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兰州市。201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常瑞年,甘肃吕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诈骗罪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新探 ——以 “借贷”型诈骗为契入点
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认定难就难在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司法人员在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也确存在着一些误区,表现在:一是对诈骗罪侵犯法益的认识有误,关键是对财产权的把握上有偏差;二是对占有的理解上,没有认识到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不能正确区分货币所有权与货币以外其他物的所有权的不同特性,以上两点直接影响了对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和诈骗案件的办案质量。下面,笔者结合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一简要论述。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来的刑法适用上的困惑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来的刑法适用上的困惑
误以为是毒品而代为运输事实上运送的是爆炸装置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2007年7月因盗窃、诈骗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2008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主管金华市世贸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监管、验收等。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金华市世贸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至8%的月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予以同意。此后,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期间,陈某从老板童某同由金华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其工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自筹部分资金,分两次借款给杨某,共计800余万元,杨某按月利率5%至8%不等向陈某支付利息,到案发,杨某一共向陈某还本付息2100余万元,其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额为800余万元。
盗窃通信电缆井盖的行为仅仅构成盗窃罪吗?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某。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某。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又名张全喜。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