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彭某与徐某(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半个月左右,尚未确定关系。某日晚8点多二人在一餐厅约会,聊了1个多小时,徐某觉得天色已晚,要求彭某骑摩托车送自己回家,彭某答应,其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用借来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送徐某回家。车行至一路口本该左转,但彭某没有左转,而是继续直行。徐某提出质疑,彭某解释说:“现在才9点半,还早,到我弟弟家喝杯茶,聊聊天,等一下就送你回去。”徐某明确表示太晚了,不去,并说:“你要是再走,我就跳车了。”彭某想早点确定关系,就说:“不要跳,很危险。”继续以每小时四五十公里的速度前行。徐某再次提出“要跳车了”,彭某不以为然地说“不要开这玩笑”。
通过聘用“酒托”诱骗消费后强行索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人崔某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高速演艺吧租用4套包房,雇用6男l女利用电脑上网以女性身份与男性聊天并索要对方电话,再由佘某贤、贾某霞等女性“酒托”与被害人联系,约至高速演艺吧,女性“酒托”在点高价酒水(所售酒水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六七倍)后借故离开,由崔某、裴某忠等人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消费费用,如被害人意识到被骗提出异议,崔某以“消费后结账天经地义”为由,并告知被害人自己的酒吧有很硬的“后台”,报警也没用,迫使被害人交付费用。
被告人遇女性生理期放弃强奸犯罪是否应定为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姚隆磊窜至慈利县岩泊渡镇双桥村8组被害人李某家中欲盗窃财物未果。次日凌晨,被告人姚隆磊再次窜至李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发现李某家人已归后,便在李某家一楼找到菜刀、跳绳、毛巾等作案工具,蒙面来到二楼李某的卧室,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并扬言若反抗就要杀掉其女儿,后用跳绳捆绑被害人李某的双手,用挎包带子捆绑被害人李某的双脚,用布娃娃塞住被害人李某的嘴,逼迫被害人李某说出放钱的地方,抢得人民币800元。之后,被告人姚隆磊欲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发现被害人李某身体正在月经期间,遂停止对其实施性侵害。【案件焦点】被告人遇女性生理期放弃强奸犯罪是否应定为犯罪中止。
河南法官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仍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免刑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曾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某人及其辩护人郑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盘问三次才交代全部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案情:2014年4月12日,某市某劳保用品厂职工刘某,利用其在借用同事王某摩托车过程中私配的钥匙,盗得王某的新摩托车藏匿,伺机转卖。王某报案称案发前刘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而保安员张某反映曾看见一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了一辆摩托车。当地派出所根据刘某是卷发、且借过王某摩托车,认为其形迹可疑,将之带至派出所盘问,刘某当时谎称不知情,没有交代。但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心里不安,于次日将摩托车主动退还给了失主王某。当派出所干警再次追问刘某时,其交代私配了王某一把摩托车钥匙,但称将钥匙交给了一个朋友。
哈尔滨法官明知无管辖权仍重复使用案号出具调解书获刑一年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达呼店法庭庭长(已于2014年4月22日停止职务)。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