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1992年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闵行区莘庄镇东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受莘庄乡政府委派担任东吴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莘吴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莘吴公司)总经理。
1992年7月至2001年,吴某利用负责莘吴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莘吴公司的合资、合作单位上海新亿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公司)董事长陈文演以“工资”和“年终奖”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除特别注明外,币种均为人民币)和美元3万元。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1992年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闵行区莘庄镇东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受莘庄乡政府委派担任东吴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莘吴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莘吴公司)总经理。
1992年7月至2001年,吴某利用负责莘吴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莘吴公司的合资、合作单位上海新亿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公司)董事长陈文演以“工资”和“年终奖”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除特别注明外,币种均为人民币)和美元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