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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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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帮助下家转卖毒品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13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接到吸毒人员莫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得26克毒品氯胺酮;交易完毕后,尹某某称购毒者在另一城区,请李某某驾车送其前往,李某某遂驾驶摩托车搭载尹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某宾馆前,尹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氯胺酮转卖给莫某某,随后尹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查获。 【分歧】        李某某、尹某某的行为无疑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对于李某某向尹某某贩卖毒品后,又为其转卖毒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则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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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毒品共同犯罪死刑辩护的五个“免死辩点”

  作者:虞翔 来源:无讼阅读转自:涉毒犯罪辩护联盟现实中,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强、配合度高,经常是由多人进行共同犯罪,毒品共同犯罪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随着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认定、死刑适用等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2016年4月7日,最高院又立即出台《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具体化。 一般来说,毒品共同犯罪涉案毒品数量通常较大,所以经常出现有一人或多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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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逃走后途中遭到报复进行反击是否属正当防卫

        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小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某头破血流。游某乘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一同出来的几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用砍刀和木棍朝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游某拿起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一次向自己砍来的王某砍去,王某当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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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被告人十年间三次申诉五次审理终获无罪

周前洪受贿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9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周前洪,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科科长。200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前洪犯受贿罪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沙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前洪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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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段应该如何确定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中称:被告人张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持铁管将张某宾、张某打伤后,让其妻刘某某打“110"报警,自己外出。待公安机关赶到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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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三次申诉六次审理终由十四年改判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书斌,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本科文化程度,系安阳市安钢退休职工,住安钢生活区79号楼50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审理经过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书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书斌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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