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0月12日凌晨,王某主动检举,并配合公安机关以吸食毒品为名将被告人林某约出。当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前往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某客栈停车场和王某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冰毒42克。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并带领民警前往郑某的住处。当日8时许,民警将郑某抓获,查获冰毒126克。被告人林某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以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系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
柯桥布商必看: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马某、韩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人于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5万元的价格从被害人处购得一块100千克左右的石包玉,并出具一张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承诺期限一个月,届时凭支票换现金,若无现金可持该支票至银行兑现。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盗窃与诈骗交织型财产犯罪定性分析
【案例要旨】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侵犯财产犯罪近年来系属常见。正确的区分该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之财物转移占有是基于其真实的意识表示,还是被他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而脱离占有。倘若被害人基于他人之欺骗行为而自愿将财物转移占有,则成立诈骗罪;倘若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盗窃罪。质权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至于盗窃罪数额的认定则应当以质权利益的具体数额作为依据。【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系来沪务工人员。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东风标致轿车质押给被害人史某,并向史某借款人民币34000元。
两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认定
--王某某、韩某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姚丽萍 【裁判要旨】 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韩某。
申诉获无罪判决后再次申诉为哪般?(附判决书)
转载自:澎湃新闻“这个判决来之不易,已经有了一个无罪判决后,高院再次提审,是中国法治史上极罕见的。”陈春薷的代理律师徐昕对澎湃新闻表示。10月28日,陈春薷收到河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这已经是她拿到的第二份“无罪判决”。因举报原工作单位领导存在经济问题,陈春薷被控“诽谤”,2008年12月,河北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陈春薷自此走上了申诉之路,此后的8年里,该案多次被发回重审,陈春薷始终被判决有罪,但罪名从诽谤罪变成了诬告陷害罪。直到2012年10月,唐山中院再审宣判陈春薷无罪,但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为寻找他人而挟持儿童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寻找他人而挟持儿童作为人质,因其主观上不是为收养人质或供其使唤、奴役,也不是为了索取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目的,而是为解决家庭纠纷,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 被告人温珍洪之妻因家庭琐事与温珍洪闹矛盾后外出务工,温珍洪打电话要求其回家遭拒绝。2012年12月16日上午,温珍洪为要挟其妻回家,临时起意将其妻子的两个侄子(均未满十四周岁)带至一山上,直至同年12月18日得知其妻正在回家的路上后才将两被害人送下山,并在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温珍洪购买了食物,以殴打相威胁要求两被害人别闹,同时向其妻提出只有她马上回家,才将两被害人送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