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吴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宝刑初字第1292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乙。辩护人刘建坤,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吴乙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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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下)
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一)界分标准
(一)界分标准
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作者:王骏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目次
一、引言
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
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
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
一、引言
一、引言
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
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
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
一、引言
精细辩护实例:从故意伤害致死到过失致死不起诉
作者: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延[案情简介]2016年4月2日下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花酒店的住店客人蔡x刚、黎x等4人外出醉酒后,互相搀扶回到xx花酒店大堂休息。期间因大声喧哗等行为受到其他客人投诉,经酒店服务人员劝说,蔡等人转移至21楼餐厅继续休息以及处理结账事宜。但在办理过程中,蔡x刚不停对酒店女服务员及前来维持秩序的保安人员曾x林进行语言辱骂,继而发展到拳脚等攻击行为。曾x林在制止过程中,又遭蔡等三人围攻。
国有参股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曾某经云南省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推荐,并经文山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后到文山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3年2月1日,时任文山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曾某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了工程老板程伟某(另案处理)以转账方式送与的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分两次退回了10万元人民币。【案件焦点】被告人曾某,作为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