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4日,孙某同韩某一起取款时,暗自记下韩某的银行卡密码。次日凌晨,孙某在某洗浴中心包房内趁韩某不备将该银行卡盗走,后告诉田某自己捡到了韩某的银行卡。二人预谋后,于同日4时由田某在ATM机外望风,孙某通过ATM机取走卡内现金1.6万元。孙某分得9000余元,田某分得6000余元。 [分歧] 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孙、田二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试驾摩托车过程中因价格未谈拢而将车开走构成犯罪吗?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法院审判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以更好地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案情 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安金红以朋友赵某某与卖摩托车的人熟悉为由,邀请赵某某到贵州省清镇市红塔社区星坡路陪自己购买摩托车。二人在同“豪爵”摩托车店老板焦某讲价时,安金红取得老板同意后试驾摩托车(双方未对试驾时间、路线等进行约定)。随后安将一辆豪爵牌摩托车驾离,经弘业公司、猫儿山、云岭大街、百花新城、金清线至金阳。
行为人隐瞒部分被盗财物不影响其他共犯责任的承担
【案情】 白某、王某共谋以诱骗他人进行按摩的方式,伺机对被害人的财物实施盗窃,并在重庆市黔江区太平岗租赁房屋用于作案。2015年8月3日上午,王某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某广场附近遇到被害人常某某,询问其是否需要按摩服务,常某某表示需要后,王某将其带至租赁的房屋内,让常某某将自己的衣裤脱掉,连同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一起放在房内桌子上。王某让常某某趴在床上,假装给其做按摩。在房间外的白某听到王某在给被害人敲背的声音后,按照事前约定进入未上锁的房间,将常某某挎包内的10600元现金盗走。白某得手后,王某也假借上厕所为由离开现场。
协警免费嫖娼后为卖淫场所通风报信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明尚,男,1986年2月25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高中文化,系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原协警人员,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审理经过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尚到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报》: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激情杀人案,是否罪该万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冀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敬龙,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一民房。2015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李玉克,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晓亮,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