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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假以合伙为名获得收益的认定
【案情】 2009年上半年,为了在承接某乡回迁房项目上得到该乡党委书记老纪(另案处理)的帮助,葛某(另案处理)提出和老纪的儿子小纪合作进行股票投资,并签订了《合伙人协议》,用葛某的股票账户炒股。小纪没有实际出资,只进行一些日常的选股和操作,大额买入卖出由葛某来决定。期间,葛某向小纪提出请托,希望小纪做其父亲的工作,让葛某的公司能够多承揽项目,小纪向老纪转达了葛某的请托事项。葛某以合伙分红的名义分两次给小纪转账250万元。老纪在知道小纪收受钱款的情况下帮助葛某顺利承揽回迁房项目。
所谓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都不宜作为虚开处理(其开票方也不宜作为虚开处理)
夜深人静,我在检索一些税务行政诉讼判例的时候,心中有一种震怒!那些对所谓的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的维持,是在严重冲击社会交易安全、冲击增值税的中立性、冲击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理性、冲击现代社会最基本的规则!法院是什么?捍卫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为什么不同于其他所有公职人员?是因为带着法律人的基本理性思维和守护着人类的基本理性。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前不久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案情大致是:甲省A公司到乙省B公司采购货物,货款由A公司打到B公司,A公司从B公司的仓库提货,发票由B公司开具给A公司。后来,税务局拟认定A公司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两次分别容留二人吸毒”尚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编者按: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标准提高,根据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容留两次以上”即可追诉,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必须“一次容留多人”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刑法中的“多”一般理解为“三次(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两次分别容留二人吸毒”,上诉后正值2016年司法解释出台,尚未达到入罪标准,二审法院宣告上诉人无罪。附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殴打劝架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案情 2006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易某因与同在一地做木材生意的吴某因争抢木材资源发生生意纠纷,易某纠集唐某、符某等五人找到吴某,并把吴某强制带到广昌县城河堤公园旁。见到易某将吴某带走,被害人严某紧跟其后。严某见易某等人和吴某争吵,便上前劝架。唐某朝严某脸上就是一巴掌,严某抓住唐某的手,唐某就用脚踢严某,易某就说“打他”,并用脚将严某绊倒在地,其他人一起上前开始殴打严某,后符某拿出一把事先准备的长刀将严某的左脚膝部砍伤。经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乙级。
受贿案被告人陪同他人投案(故意伤害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案情】 被告人蔡某,原江西省上栗县水务局局长。被告人蔡某在任江西省上栗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万元。被告人蔡某在被查处后,得知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轻伤)被检察机关批捕在逃,蔡某通过做陈某父母的工作,后又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蔡某构成受贿罪,合议庭一致赞同。但被告人蔡某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是否构成立功,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