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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须规范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为主,同时也兼顾被害人追诉主义,刑事自诉案件即属于后者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起诉以后判决之前期间的和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能就诉讼期间的案件如何运转进行规范,对于诉讼之外的行为不可能进行法律规范。因此,自诉案件不经自诉而“私下”和解的自助行为,仍然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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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条款

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又有几种情况:1.每一行为可以单独构罪;2.单个行为不构罪,但这些行为的部分或总和构成犯罪。对于前者情形适用累犯条款时,比较容易处理,按照连续犯第一次犯罪行为时间计算期限。但对于后者的期限计算,学术上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按照后罪犯罪行为开始的时间计算。另一种观点是应从可构成犯罪时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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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
一、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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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正当防卫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新刑法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将一些看似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以正当防卫论,导致公正失衡。为此,笔者就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和必要限度作以下细致的分析:
一、防卫意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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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军地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是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一般原则,由于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所以也就出现了对军地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军事法院无管辖权、地方人民法院在个别情况下不应受理等特殊情况。现对军地人员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浅析如下:
一、军地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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