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窃电犯罪——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窃电现象普遍存在,频繁且猖獗,不仅仅是一种犯罪现象,而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窃电200亿元。就北京市来说,北京市供电部门有一个统计数字:1996年,北京供电企业的被窃电量为1.36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4030万元;2001年,北京地区被窃电量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9050万元。2002年,被窃电量已上升为2.2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2元。虽然我国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的严厉打击,但是效果并不如我们希望的那样良好。本文试分析我国窃电犯罪现象严重的原因,对根治这种现象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2002年12月29日,马某用机动三轮车拉木材(属乱砍滥伐木材),被林站工作人员发现,对其罚款300元。马某怀疑系村民曹某举报所致,于第二天纠集数人到曹某家里殴打曹某,并向曹某索要500元钱,补偿损失。曹某无钱,被继续殴打,无奈借钱300元,交给马某后,马某才带人离去,临走时,威胁曹某不许报案。后马某被抓获。在对马某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上,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社区服务在缓刑考察期内的适用
“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种,最早由英国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上放任不管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的罪犯必须准时到达服务地点,如果不准时,第一次管理监督人员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要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将被重判入监。英国的这一做法一出台就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并被纷纷仿效。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撰文认为——
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只能由作为构成,“即使应该做而不做的滥用职权行为,似乎是不作为,但实际上却是作为”。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擅权妄为、超越职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应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只能由作为构成,“即使应该做而不做的滥用职权行为,似乎是不作为,但实际上却是作为”。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擅权妄为、超越职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应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当慎行
据某基层检察院统计,1998年至2003年6月,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6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多达48人,占69.6%。分析表明,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都保持了一个较高的比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在60%至70%之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的适用比例则达70%以上。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滥用缓刑现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