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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立即释放”的性质须具体分析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押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那么“立即释放”属于什么性质?本文作者认为,对此既不能说是“特殊的执行”,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强制措施的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里的“立即释放”属于什么性质?诉讼法学界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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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对象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对于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以打击此类危害社会行为,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作者分析认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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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应分情况处理

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对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尚未实际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学术界存在不同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挪而未用构成犯罪,且为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既要求有挪移行为,又要求有使用行为,“挪而未用”缺乏使用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挪而未用”应分情况看待:如果行为人挪移公款后思想有了转变,不愿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挪移公款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其使用公款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前述挪用公款犯罪中止的成立,只适用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适用于另外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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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抵罚金”引发的法律思考

近期在媒体上看到数起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审判情况的报道,主要内容是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判令被告人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折抵部分或者全部罚金。媒体对法院的这几个判决好评如潮,认为“植树折抵罚金”,既保证了刑事判决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分子的法定附加刑得以充分贯彻实施,又妥善解决了部分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不足的矛盾,还在最大的限度内矫正了犯罪行为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可谓一石三鸟,一举三得。有的媒体甚至将此类判决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成功之举大加褒扬。然而笔者却对此却不敢苟同,特别是对让犯罪分子以植树的方式来折抵应缴纳的罚金心存异议,所以不得不在一片叫好声中提一点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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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性侵犯案件引发的思考

事 件:触 目 惊 心
偶看媒体报道,日前,湖南省益阳市的两个区教育局出台教师“八个严禁”制度,其中“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的条目赫然在目。为弄明白在一个法制渐渐走向健全的社会、为什么会出台这条人人皆知应当遵守的规范的原因,笔者查看了相关网页,令人震惊的是,触犯儿童性权益案件居然比比皆是:
49岁的小学教师张罗衣,多次利用无人之机,以检查、批改作业等为名,将7名女生带至学校办公室、图书馆等处,分别实施奸淫,作案达14次。此外,他还先后把18名女生骗至教室的讲台、办公室等处,采用极其下流的手段进行猥亵,作案达52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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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关 键 词:证据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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