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数量日渐增多,笔者认为,此举不当,理由是:
1.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曾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而经法院审理后,多被判处缓刑,无形中引导职务犯罪分子在被立案查处后,想方设法替自己减轻罪责,很少有人去真正思考如何认真悔罪,这样难以达到刑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2.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甚至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的积极性。
1.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曾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而经法院审理后,多被判处缓刑,无形中引导职务犯罪分子在被立案查处后,想方设法替自己减轻罪责,很少有人去真正思考如何认真悔罪,这样难以达到刑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2.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甚至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