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搞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防卫权具有正当防卫权应有基本特点外,还有自身特有特点。本文就其含义进行诠释,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特殊防卫权外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德国。
解析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
在中国刑法学界,在刑法的调控范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问题上,近十多年来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其一,非犯罪化说。该种学说主张缩小中国刑法的犯罪圈,认为将轻微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其二,犯罪化说。该种学说主张扩大中国刑法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不能学习借鉴。
我们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还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应当反对过度的犯罪化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如下:
我们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还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应当反对过度的犯罪化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主要理由如下:
青少年犯罪思考
2004年3月19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我市某高校公开宣判了一起在校青少年群殴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近段时间,青少年犯罪有增长的趋势,为此,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特地选择典型的案件进校园进行公开宣判,以此来对在校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增加大家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视。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这些少年犯大多不懂法律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致在被判刑时都深表后悔。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这些少年犯大多不懂法律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致在被判刑时都深表后悔。
公诉案件开庭后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完毕,如果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现在的命题是由于公诉机关未曾将全部案卷先行移交,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方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目前形成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很清楚,且其本人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迳行作出判决。
罚金刑适用的反思与完善
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罚金刑属于附加刑
重婚案件应完全适用国家公诉的追诉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立法上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件的一些特点,如情节简单、处罚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属于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是实际办案期限较长,且举证太难,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重婚案件应完全适用公诉案件的追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