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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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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二)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浙检发侦监字【2014】7号2014年3月28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就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浙环发[2014]10号)召开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认为,应充分认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作为服务保障省委“五水共治”中心任务的重要举措来落实,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方针,同时在办案中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统一执法尺度,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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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阶段检察机关能否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司法实践中,有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而二审法院依据这一规定予以认可。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二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法律问题呢?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限的明确规定排除了二审补充侦查的可能。
虽然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补充侦查的问题并不能使用这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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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在未抗诉的情形下,检察院能否撤回起诉?

   在刑事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但出庭的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据以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即代表二审中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视为撤销了原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上诉也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不构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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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立法检讨与司法适用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立法变迁反映了劳教制度废除的背景下刑事政策对立法的重大影响。尽管与对特定行为之不法及程度的评价应以单次行为为基础的原则不相一致,但在我国当下却也具有必要性。实践中,“多次盗窃”的适用乱象并未随着司法解释对其“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界定而消弭,从而不得不对上述司法解释再行解释,这也反映出司法解释水平的欠缺和技术的粗糙。事实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被界定为未经任何法律规范处理的行政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唯此方能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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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否必须在庭前提交证据?

 作者:秦亚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前言: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以“没有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为由,拒绝辩护人当庭举示证据。实质上,司法解释要求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交证据是诉讼效率的考量——防止证据突袭,追求平等对抗,但是没有天然地排斥辩护人当庭举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区别于民事诉讼,不适用举证期限】 
一、何谓“举证期限”?——刑事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悬殊不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制度 
刑事诉讼中,法院拒绝辩护人当庭举示庭前未提交的证据,陷入了举证期限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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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十大风险与五大必问事项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与禁忌,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依法办事,避免风险,应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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