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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将集资款中的小部分用于购买奢侈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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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集资3.2亿 逃匿15年终落网

男子非法集资3.2亿 逃匿15年终落网


2018年05月23日08: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41岁男子付某与他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3.2亿元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债台高筑,并因此被判无期徒刑。付某利用保外就医潜逃,并改名换姓躲避公安机关追捕。经过警方不懈努力,逃匿了15年的付某最终在深圳落入法网。
5月22日,现年56岁的湖南籍男子付某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押出看守所,移交给前来接洽的湖南办案警方。
案件回溯到21年前,1997年,付某与他人合伙创建了一家公司,并采取高息利诱等手段,非法集资了3.2亿元人民币。可是,由于后期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受害者本金,债台日渐高筑,付某等人因此被告上法院。1998年,经岳阳市中级法院裁定,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押送监狱服刑。2003年,付某身患重病,获准保外就医。就医期间,付某趁机脱逃,开始了长达15年之久的逃亡生涯。
15年来,付某辗转潜逃湖南、广东等地。逃亡期间,付某使用杨某的身份信息示人,把自己的过去裹得严严实实,密不透风。付某不敢与家人联系,终日提心吊胆、小心谨慎地生活。最终,付某在深圳找了一份帮人管理房屋,代收租金的工作,成了“二房东”,每月也有四、五千元的进账,生活相对安稳。颠肺流离的付某,以为事情已过去了15年之久,且自己已改名换姓,警方应该不会再做追查,即使追查也不容易发现。付某心存侥幸,决定不再四处躲避,重新享受生活。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其行踪已被民警锁定,一张法网悄然撒开。
5月17日,深圳铁路公安处接到脱逃人员付某在樟木头火车站附近出现的重要线索,立即指示常平站派出所跟踪抓捕。派出所组成4人抓捕组,根据既有线索一路追踪,最终在深圳光明城高铁站附近一间出租屋内发现了付某的身影。为慎重起见,民警没有贸然行动。通过反复核对确认,这名以“杨某”身份示人的男子,正是在逃人员付某,抓捕组决定行动。14时20分许,民警一拥而上,将出租屋内的付某瓮中捉鳖,逮捕归案。(首席记者 谷少传 通讯员 钟金华 张莉 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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