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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盗卖他人房屋如何定罪

【内容提要】 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一个问题。作者从具体案件出发,并结合有关民法、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通过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认为:1、相对不动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2、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盗窃罪的科技手段和自然手段都发生了变化,绝对不动产有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对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当从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出发,凡是可以用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除法律规定另定他罪外,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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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思考

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不断引发一些深层次的思考和学术上的争议。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概念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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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进行敲诈属牵连犯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静为图钱财,于2002年4月2日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某银行一营业部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随后,张静写了两封匿名恐吓信,分别邮寄给上海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和某大酒店的总经理,威胁他们在36小时内各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借记卡账户,并不许报警,否则宾馆或酒店将有炸弹爆炸或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两家单位接信后不敢懈怠,迅速报警,并动员人力开展安全检查和加强保卫措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接警后为防不测,也派人到场进行排爆、防火和相关安检等工作,但并未发现有炸弹或投毒事件发生的迹象。后张静持卡多次到邮局和银行的ATM机上查看账户,在其欲取钱时,被守伏的公安人员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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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主要案情:许某在1997年3月26日盗窃作案,窃得农用船只1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被害人(失主)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了接警登记,直至2002年3月23日才查获赃物,收赃人供出许某,公安机关当日决定对许某立案侦查,并于次日讯问了许某,许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未对其作任何处理,直至2002年8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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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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