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来,也就是说,除了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八种犯罪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此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国外一公司和中国公民个人共同投资成立的名为独资实为合资的公司,由外方股东担任董事长,中方股东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于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之间的矛盾激烈,外方董事长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工作。为此,外方董事长与秦皇岛一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秦皇岛公司派人管理A公司,聘请秦皇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A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同意将A公司纯利润的20%分配给秦皇岛公司。
浅论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作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