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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来,也就是说,除了十七条第二款中所列举的八种犯罪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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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当改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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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国外一公司和中国公民个人共同投资成立的名为独资实为合资的公司,由外方股东担任董事长,中方股东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于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之间的矛盾激烈,外方董事长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工作。为此,外方董事长与秦皇岛一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秦皇岛公司派人管理A公司,聘请秦皇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A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同意将A公司纯利润的20%分配给秦皇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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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刑事责任问题

律师刑事责任问题是目前律师界比较关心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不仅关乎我国律师事业的良性发展,也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业。从刑事法治的视野对之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调整现行立法,有助于促进司法机关加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识。
一、律师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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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认定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对危险犯的认定,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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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决定机关如何认定检察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为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这类问题在当前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就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及其赔偿问题作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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