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路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伪装成出租车,在北京站前出租车调度处以10元的起步价拉乘刚下火车的孙某去天桥车站。车从东二环上路,开到永定门附近时,路某要孙某按计价器先把钱交了,孙某嫌钱多不答应,路某将车开回到东便门桥停下,再次命令孙某按计价器显示的69元交钱,又遭到孙某拒绝后,路某朝孙某胸部打了一拳,又打了一耳光,最后孙某给了40元钱。15日晚,路某在北京站广场以10元起步价去北京南站招揽赵某乘坐其车。
该行为不属紧急避险
1月12日案例研究专版刊登了郭敬波同志《弱女子深夜遭抢劫,为脱险冒充他人之女叫门。歹徒刺伤了屋主逃跑——该行为是否属紧急避险》(以下简称《郭文》)一文。《郭文》的主要观点是:李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其对受害人肖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本案应适用受益人补偿原则,由李某给予肖某适当的补偿。
对盗窃电话卡如何确定犯罪数额
2002年6月20日下午,王某(在校生)在集美大学航海学院门口“四季园”鞋店内,趁高某伏桌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桌下的一个黑包,内有电话IP卡、IC卡和上网卡等共187张(卡面总价6138元,高购买这些电话卡共支付了3916元,有电信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次日下午,王某与同学张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到厦门市莲坂天桥附近将大部分的电话卡低价出售给流动摊贩,获得1860元。24日,王某与张某到盗卡地点欲将剩余的电话卡销赃给失主高某时被识破,高报警后公安人员赶来将两人抓获,并当场缴获35张电话卡。案发后,追缴的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给失主高某。
伪造货币罪主观“目的”辨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其构成要件的诸多方面引发了学界的争论,实践部门也存在对伪造货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其中对本罪是否应该在主观目的上加以限制以及对其主观目的如何理解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
一、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一、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在内地与港澳地区互涉刑事案件中,有两类案件性质上比较特殊,那就是涉国防、外交犯罪案件和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两类犯罪侵犯的是主权国家利益,但却发生于港澳地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两地区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王某因借周某的款未还而与之发生矛盾,遂以5000元价格让陈某为其刺杀周某,并给陈某出具了周某的家庭住址。后王某决定放弃杀人意图,便以电话方式通知陈某,让陈放弃。陈某虽表面允诺,但仍根据王某告知的地址到周某处,对周某连刺10余刀,致其死亡。陈某因杀害周某未从王某处得到5000元钱,对其产生报复心理,持刀将王某的父母杀害。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时冲动,事后又曾阻止陈某杀周某,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请求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