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将金融诈骗罪规定为8个罪名,法条却只对其中3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明文规定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其余5个罪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对立的观点。
本文针对金融诈骗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阐述相关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肯定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针对金融诈骗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阐述相关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肯定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