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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刍议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在监外执行罪犯监管考察工作中的职责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在监外执行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应实行跟踪监督考察,在考察活动中,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使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认识不够统一,职责不够明确,致使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考察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工作上常常出现彼此脱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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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赃物估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赃物估价是司法机关确定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财产类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针对前些年赃物估价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和不良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于1994年以法发[1994]9号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年4月22日又联合下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并要求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赃物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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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修正与适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原有的司法解释,此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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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作伪证 构成何罪

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违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说成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意图使犯罪分子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侦查人员是构成伪证罪还是构成徇私枉法罪?
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安干警出庭作证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具有两种身份,既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人,这里要确定的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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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的掌控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1、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由法官按具体情节自由裁量。但不能凡具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 一律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更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也不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2、排除“中间线”说法与意识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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