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2日8时,沈甲驾车与许丙准备去买牲畜。沈甲拉着许丙返回其家中拿车厢护栏时,因许丙让其带钱而心生怨恨,沈甲趁许丙弯腰抬护栏之机拿起铁锤猛砸许的头部,将许打倒在地。许丙质问沈甲:“为什么打我?如想要钱,我给你钱。”沈甲称:“我不要钱,就想干死你。”随后沈甲又照许丙的头部连砸数下,将其头部打出血,又搂住其脖子,用杀猪刀照许丙的背、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当许丙跑出院外呼救时,沈甲将其拽进苞米地内,掐其脖子,许丙因伤势过重,佯装不动。沈甲见许丙不动了,以为其死亡,遂将其兜内1800元钱掏走。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是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行为人虽隐瞒了抵押物的非法性质,但银行方并不会因之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宜在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同时,再行追究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勇、王伟
案由:职务侵占
一审案号:(2001)徐刑二初字第295号
二审案号:(2002)苏刑二终字第16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勇,男,32岁,安徽省蚌埠市人,曾任徐州市黄河物资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3月3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勇、王伟
案由:职务侵占
一审案号:(2001)徐刑二初字第295号
二审案号:(2002)苏刑二终字第16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勇,男,32岁,安徽省蚌埠市人,曾任徐州市黄河物资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3月30日被逮捕。
从个案看概括故意教唆
被告人陈某兄弟与刘某因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并结怨。陈某兄弟共谋雇凶伤害刘某,找到被告人姜某商议此事。陈兄对姜某交代:弄伤刘某一条腿或一条胳膊都行,让他住两三个月的医院,不能竞标就行。陈某兄弟付给姜某9000元,提供了刘某的车牌号、体貌特征,指认了刘某住处。姜某纠集了几个同伙三次行凶未成,在陈兄的催促下,姜某用自制炸药对刘某住处实施了爆炸,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10余万元。事后,陈兄付给姜某等人1.4万元。因陈兄没有兑现20万元的酬金,姜某向刘某写了检举信,案件遂告破。 对此案件各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在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陈某兄弟与姜某均构成爆炸罪。 首先,这是共同犯罪。
殷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么
一、 简要案情:
警察私自抓赌应定抢劫罪
中国法院网于2000年10月8日刊登了尧在富同志撰写的《警察私自抓赌如何定性》一文,该文认为此种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是一种非暴力的胁迫,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王某的行为是一种非暴力的胁迫,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