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殊程序,其立法的宗旨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从谌永福非法行医案谈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案情]
被告人谌永福,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医生,家住四川省达洲市通川区西河路38号。因本案于2001年8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谌永福,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医生,家住四川省达洲市通川区西河路38号。因本案于2001年8月16日被逮捕。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牟取非法利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这种犯罪本质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变质、失控现象。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稳定需要一个漫长的阶段,这就使得职务犯罪的发生有了合适的土壤与条件。
从一起案例谈抢劫罪的认定
王某之弟曾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得知后,认为李某欺负了其弟,遂寻机报复。一日,王某在路上遇见李某,为先前之事与李某论理,并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李某为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主动提出给王某500元钱,让其不要再打,王某接到钱后,停止了伤害行为而离去,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该案以抢劫罪名起诉至一审法院,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属抢劫为由提出上诉。
口供可采信规则
在我国,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证据中的一种。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他们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最清楚,因而真实的口供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和裁判案件。同时案件处理结果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往往是真假混杂,是非难辨,加之办案人员非法取供的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使得口供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更难把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确定口供可采信规则。确立口供可采信规则有利于司法人员依法取证、依法用证,同时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的权利,使得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得进入诉讼领域。
危险犯中防止实际损害结果发生的司法认定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在投毒罪中,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安全,即构成投毒罪既遂,而无须造成死亡、重伤等实际损害结果。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应当如何认定则众说不一,司法部门在处理上也颇为棘手。试举一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