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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置疑刑法中“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

由于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没有走私罪这一具体罪名,就使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处”有失妥当,在立法技术上不够严谨,导致定罪矛盾,量刑不便,甚至是立法与司法在效力上也产生了冲突。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在定罪上的冲突
原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走私罪具体罪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走私罪的类罪名,现已不存在“走私罪”这一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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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的辨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基本形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是了解案情的人对其所见、所闻、所知的事实或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言词,即口头证言;书面证言是其特殊形式。准确无误的证言对了解、认识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受到极为突显的重视。但是,由于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它又可能成为在诉讼活动中最不稳定、争议最大,从而证明力最弱的一种证据形式。许多错判、冤案由此而起已是公认的、无可争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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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修正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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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

?案情?2002年1月22日18时30分左右,钟某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小客车从广州往湛江行驶,途中,小客车的右前大灯部位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谢某碰撞,致使谢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在同车人的鼓动下,钟某驾车逃离现场约1公里处,即决定停车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钟某赔偿了人民币12万多元给死者家属。
?评析?本案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疑的。但对被告人肇事逃逸后,又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接受处理的行为,是否属自首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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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区别

1999年4月,泰国人阿龙受聘到武汉某客车厂当汽车技师,并住于该厂招待所内。小桂是该厂招待所的服务员。7月6日晚,轮到小桂当班,阿龙趁其不备将其强奸。小桂第二天找到厂领导,但厂领导劝其不要声张,说阿龙是外国人,一旦报案,会影响厂里的生意。后阿龙多次找其约会,小桂遂瞒着家人与其鬼混,直到非法同居。10月阿龙合同期满将要离开武汉,小桂即抛夫弃子与阿龙私奔了。就在同月,阿龙受聘于金华某汽车公司任工程师,并携小桂于2000年4月共同居住于该汽车公司宿舍。小桂于2000年4月与前夫离婚。阿龙与小桂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至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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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多级主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多级主犯,是指当一个犯罪有多个量刑幅度时,在不同级差量刑幅度里,同时存在多级差主犯的情形。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三级量刑幅度(即数额较大为一级、数额巨大为二级、数额特别巨大为三级);贪污罪和受贿罪有四级量刑幅度;敲诈勒索有两级量刑幅度,等等。在上述多级差量刑幅度犯罪中,有时可能同时既有数额较大的主犯,又有数额巨大的主犯,或者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个量刑幅度中都有主犯。这就是所谓的多级主犯现象。下面以一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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