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定罪处罚三个内容。但由于只作了较原则性的规定,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目前司法界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相对较少的情形下,对计算机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的难度。
浅谈运用罚金刑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中除少数犯罪外,大部分贪财图利或者有关财产的犯罪,都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大幅度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全国各地客观上存在着贫富不均,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不同,刑法对如何掌握适用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笔者拟就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等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问题
一、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问题
对走私犯罪的调查分析
一、 当前走私犯罪的特点
这26宗走私案件中,涉案被告人共87名(其中自然人86人,单位1个),偷逃应缴税额达3001万元。其中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2宗,占案件总数的46%,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至50万元之间的为9宗,占案件总数的35%。共判处被告人87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0人,重刑率为11.6%;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72人,占83.7%;判处缓刑70人,缓刑率为81.4%。判处罚金总数为14792万元,罚金刑达98.8%。
这26宗走私案件中,涉案被告人共87名(其中自然人86人,单位1个),偷逃应缴税额达3001万元。其中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2宗,占案件总数的46%,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至50万元之间的为9宗,占案件总数的35%。共判处被告人87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0人,重刑率为11.6%;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72人,占83.7%;判处缓刑70人,缓刑率为81.4%。判处罚金总数为14792万元,罚金刑达98.8%。
加重构成抢劫罪的形态
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关涉到能否准确惩罚犯罪,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是一个很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历来存在观点的对立。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前半段规定的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已经取得了共识,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抢得财产作为既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二百六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所谓加重构成的抢劫罪的既遂问题,还有较大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第一,加重构成的抢劫有无未遂?第二,如果有未遂形态,那么既遂的标准是什么?以下,笔者对这两个问题略作研讨。
一、加重构成的抢劫有未遂
一、加重构成的抢劫有未遂
本案系抢劫还是故意伤害
赵某与王某原系朋友。王某曾向赵某借款1万元用于做服装生意。由于王某经营不善,不仅没赚到钱,反亏了本,连借赵某的1万元钱也无力偿还。赵某多次催要,王某均表示无力偿还,二人关系渐远。一日,赵某再次到王某家中索要欠款,王某仍表示没有能力。赵某即打电话喊来几个人要搬王家物品抵债,王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相互厮打,赵某用菜刀将王某手臂砍伤,血流不止。赵某等人将王某家中电视机等物强行拉走。王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