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底,被告人荣早生利用在惠隆公司帮助工作之机,拿到该公司加盖有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稿纸各一份。从1999年5月份起,被告荣早生、陈文合在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4号多次预谋,利用上述稿纸骗取惠隆公司财物。由荣早生伪造了惠隆公司向陈文合借款20万元的合同和借据,被告人陈文合持伪造的合同和借据于1999年11月将惠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2000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惠隆公司偿还陈文合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1年6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惠隆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判决执行的终审裁定,惠隆公司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重视消极公诉权的研究和运用
所谓消极公诉权,指的是消极公诉层面上的不起诉权和撤销案件权,它在现代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面临着犯罪急剧增长的严峻问题,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已难以承载和有效应对。加之,刑罚目的论日渐兴盛,各国被迫调整其刑事政策,“重重轻轻”成为时下很多国家的理性选择。这种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对于重罪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予以严惩;对于轻罪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则予以轻处。在审前活动中,检察机关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消极公诉的方式将案件予以分流处理就是这方面的基本举措。
将赃物夹带在垃圾中偷运出厂盗窃还是侵占
2002年3月,某炼钢厂(甲方)与某校办厂(乙方)签订清理连铸机场地工业垃圾的协议,协议规定乙方在清理垃圾时,必须将散落在垃圾中的钢坯归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协议。4月23日,乙方决定由其职工李某承包清理任务。李某在清理装运垃圾过程中,先后三次将15.36吨钢坯埋藏于垃圾车中偷运出厂藏匿、变卖。
从实质特征上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是否只要虚开就构成犯罪?推而言之,行为是否只要具备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本文作者认为,定罪除必须具备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外,还必须具备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贯彻刑法公平和谦抑原则的需要。
本案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998年1月,河南省鲁山县农民王某邀集其他5人租用贾某的昌河车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找胡某追要欠款。当晚12时许,王某等人将胡某劫持到贾某车上,让贾开车返回鲁山县。途中怕胡呼喊反抗,王某搂着胡的脖子并摘下胡的棉帽,用棉帽捂着胡的嘴,其他人按住胡的手、腿和身子。行至湖北省云梦县后,王某等人发现胡已窒息死亡。贾某提出做人工呼吸或去医院抢救,王某即做人工呼吸无效。当车行至河南省唐河县,王某让贾停车,将胡的尸体扔到公路旁沟内。贾某回到家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