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男,201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某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某某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 000元购买了陈某某(已判刑)盗窃得来的黑色苹果牌iPhone 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 180元)。后汤某主动投案并已退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于永州市零陵区,身份证号码:43290119620403201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0年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辩护人贺明楚,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明扬,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司法》:将集资款中的小部分用于购买奢侈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 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张海燕、金笑琼、张静、陈阿娜。
□案号 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 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张海燕、金笑琼、张静、陈阿娜。
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钰,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可红,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钰不服,提出上诉。
朋友圈集赞后免费体验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案例】
一哥们和一小姐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哥们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问题】
案例中转发朋友圈集赞免费体验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讨论分析】
一哥们和一小姐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哥们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问题】
案例中转发朋友圈集赞免费体验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讨论分析】
不作不死案例一览---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文哲,男,朝鲜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服刑。被告人赵海鑫,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制减刑。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