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曹元鹏系某镇卫生院院长,该院临时工王建胜在为曹开车期间,与曹关系密切。2002年10月,王建胜离开卫生院后与张杰伟一起开始盗窃汽车。曹元鹏在工作中结识该镇派出所所长李国强后,两人交往甚密。2002年11月5日,派出所民警在夜巡过程中发现凌晨1时许王建胜与张杰伟一起在驾驶一辆无牌照汽车,且从二人随身携带物品中发现了螺丝刀、8把汽车钥匙、铁丝等物。在盘问过程中,王建胜借口家中母亲生病离开现场。张杰伟连同汽车则被带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论坛精粹)重构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围绕律师阅卷等证据展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证据展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阶段,但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进行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又受到种种限制,导致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处于明显先天弱势的不利境地。而控方,在庭审中侧重列举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控方往往不予举证或不予全部举证。这就必然直接削弱法庭辩护制度的功能和辩护人的作用,使法院的公正审判缺乏制衡和基本保障。
杨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一、案情介绍
某汽修厂修理工陈某向在校生杨某(16岁)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在校生李某、朱某合谋殴打杨某。当晚8时许,陈某手持木棍再次向杨某索要钱财,被杨拒绝。陈某即用木棍击打杨某,并将木棍打折。随后,李某、朱某分别用书包、拳头等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陈某立即高喊:“快找砖头、木棍去。”当李某弯腰捡拾地上的砖头时,杨某赶上前去,对李某的后背刺了一刀,李随即倒地不起。陈某、朱某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李某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二、分歧意见
某汽修厂修理工陈某向在校生杨某(16岁)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在校生李某、朱某合谋殴打杨某。当晚8时许,陈某手持木棍再次向杨某索要钱财,被杨拒绝。陈某即用木棍击打杨某,并将木棍打折。随后,李某、朱某分别用书包、拳头等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陈某立即高喊:“快找砖头、木棍去。”当李某弯腰捡拾地上的砖头时,杨某赶上前去,对李某的后背刺了一刀,李随即倒地不起。陈某、朱某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李某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二、分歧意见
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在我国,沉默权对证据制度的影响由于其在价值取向上的尖锐矛盾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至今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沉默权的核心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得通过任何手段控制或影响个人(主要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使其作出对本身不利的表述。
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是抢夺行为
2003年2月17日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陈丽明《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该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文中探讨了一则案例:某晚10时许,王某、陈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后,窜到某游戏机店(只有店主一人),由王某进店打游戏机,陈某到该店后门敲门数下后随即离开。当店主沈某走到后门时,王某将通往后门的中间门关住并用力顶住木门的插销,在店外等候的李某迅速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铁块撬开抽屉锁,拿走沈放置于该抽屉内的人民币120元。沈某发觉中间门被关后马上意识到异常,从门缝里看到了李某撬锁拿钱的情况,并喊抓贼,但三人已携钱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