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摘要]目前配合审判方式改革试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一个司法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项全新的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和具体操作进行了构想。主要是在展示主体、范围、时间等方面应遵循“公正与效率,不违背现行法律”两个原则。同时,在法庭审理时要充分利用证据展示的成果。[关键词] 庭前证据展示 公正与效率 具体操作 主体 审前会议 构想
关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刑事公诉案件审查立案亟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由原来的登记立案改为审查立案,这给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虽然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但只是进行简单的审查,实际上仍停留在登记立案基础上。而且许多法院反映,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部委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现在法院对经审查的刑事公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具体应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增加告知程序
变更指控罪名,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与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相符合时,按照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此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