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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认定单位犯罪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该条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为此,对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谈谈如下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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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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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表明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①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也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的地方。
一、存在问题
1.程序把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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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型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所谓绑架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以犯罪的目的作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型犯罪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二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定罪的情况;三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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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后销赃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应数罪并罚?

1998年11月16日,甲谎称有下家要货,并以货到付款的承诺骗取了乙公司业务员丙的信任,骗得乙公司的绢格绸4000米,价值18万余元。收到货物后,甲谎称过几天付款。此后,乙公司多次向甲催讨货款,甲均以各种理由搪塞。1999年3月,甲将上述货物低价销售给丁公司,得款14万余元,用于家中房屋装修、归还个人欠款等个人花费。1999年4月1日,因丁公司要求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即让他人为其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丁公司,价税合计14万余元,税款2万余元。丁公司于1999年5月5日将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抵扣税款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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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翻供

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现象越来越普遍。被告人翻供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而被告人翻供的真假判断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对被告人翻供现象只有粗浅的感性认识,有必要对被告人翻供作深入的思考。
翻供真假的判断方法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证据印证法
1.直接证据印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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