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2、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
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均认定为犯罪。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都以合同形式表现,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但二者也有本质区别,如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等。有学者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得出肯定结论,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得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合同诈骗罪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往往较客观行为的认定更难,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
每一起具体案件都有各自的不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在理论上也不可能作出精确无误地界限。实务中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
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也有观点认为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主张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的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因此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了区分二者的关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亦包括口头合同,但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应具备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本条款,同时该合同应是涉及市场经济内容的合同,基于单务合同、无偿合同等,产生的欺骗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普通诈骗。
实务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行为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合同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双务有偿合同,行为人签订单务、无偿合同,进行诈骗,应认定为普通诈骗;3、行为人诈骗的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产生诈骗的故意可以是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普通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后,才进一步通过各种诈骗手段将其主观意图进行实施。
此外,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犯罪也大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