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但并不是所有被关押的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候审,那么取保候审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其他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者择一即可。
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未成年500元),具体金额由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对于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保证人制度。
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与案件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为12个月,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义务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