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五、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