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高检会[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高检会[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27
执行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1900-1-1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 号:法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5-21
执行日期:2008-5-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