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判决确定之日”含义的不确定、不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的混乱。近年来,随着缓刑适用率的稳步攀升,正确理解“判决确定之日”、统一缓刑考验的起算时间显得越发迫切。
一、“判决确定之日”含义不明确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那么何为“判决确定之日”呢?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含义的不明确是司法实践适用混乱的首要原因。
一、“判决确定之日”含义不明确
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那么何为“判决确定之日”呢?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含义的不明确是司法实践适用混乱的首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