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不断进步,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现象确实存在并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顽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一种有效手段。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了程序正义价值理念,也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得以正式确立,对有效规范刑事司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值得肯定。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并不乐观,如何贯彻落实好该项制度面临着诸多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笔者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情形、非法证据的其他司法认定问题以及需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几方面进行探讨。
浅谈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二十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的行为,甚至使用暴力殴打他人。
【分歧】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二十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的行为,甚至使用暴力殴打他人。
【分歧】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问题略论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呈现出新的特点。较之传统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互联网使公民更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面对这把双刃剑,我们应当趋利避害,在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带来的不利影响。
两次盗窃同一物品数额的认定
【案情】
2013年5月12日,徐某盗得杨某价值8万元汽车一辆。7月11日,徐某驾驶该车在市内行驶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当日,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单位停于路边,徐某发现该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前后两次盗窃行为间隔时间较短,但从两次盗窃行为来看,每一次盗窃行为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状态,属于连续犯,根据我国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应当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
2013年5月12日,徐某盗得杨某价值8万元汽车一辆。7月11日,徐某驾驶该车在市内行驶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当日,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单位停于路边,徐某发现该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前后两次盗窃行为间隔时间较短,但从两次盗窃行为来看,每一次盗窃行为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状态,属于连续犯,根据我国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应当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笔者撰写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为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