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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对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年龄、品格、近况、人身危险性等个人情况,以及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赔偿情况、悔罪表现等,认为不起诉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确定一定考验期限并设定一定义务对其加以考察,视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试点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本文旨在对其存在的价值以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价值和实证上的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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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诉人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刑事庭审笔录是以文字方式反映法庭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包含着控方的指控事实和理由、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举证质证的过程等,是对案件开庭审理的完整体现,它不仅是合议庭讨论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而且还是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审查一审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参考。长期以来,在庭审结束后,都只有审判人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唯独缺乏公诉人的签字,这不仅违反了庭审活动基本要求,损害庭审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也存在法律监督失职之嫌。因此,有必要规范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一、庭审笔录及其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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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与完善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契机和条件。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指出目前我国实践中对品格证据运用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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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卡及密码后在ATM机上取钱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13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吕某、邓某驾车窜至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滨河公园外,以丢包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47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并套取了该借记卡密码。后三被告人持骗取的借记卡在某中国银行ATM取款机上提取现金12000元。
【分歧】
本案被告人谭某等三人以丢包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47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此不存争议。但谭某三人骗取杨某银行借记卡并套取该卡密码后,在ATM机上提取现金12000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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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盗窃未遂 能否以多次盗窃定罪

【案情】
2013年1月6日,上诉人黄某安、黄某强与“阿壮”(黄某安、黄某强称,另案处理)合谋到广西西林县城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来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邮政局大院,将李某停放在职工宿舍楼一楼通道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盗走。接着三人又到西林县八达镇梦圆路48号民宅旁盗走黄某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三人在将两辆摩托车开往隆林县方向时,被一陌生男子恐吓而弃车逃跑,后三人返回时发现黑色本田牌摩托车已不见,黄某强便与“阿壮”驾驶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往隆林县。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盗的本田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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