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非法证据的定义、范围、启动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规则性问题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制约非法取证、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困难、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适用排非规则效果不明显,即很难排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的内容等诸多问题。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有观点认为,行为个数的判断“犹如铁轨的转辙器,经判定为一行为或数行为之后,竞合关系从此各奔前程,一行为不可能实质竞合,数行为不可能想象竞合”。所以,无论罪数论还是竞合论,行为个数的确定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判断行为个数,既离不开对人的身体动静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观察,也不可或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规范性评价。此外,确定行为个数还应考量行为所侵害的是否属于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基于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所产生的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以及行为重叠的程度等因素。具体而言: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判断行为个数,既离不开对人的身体动静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观察,也不可或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规范性评价。此外,确定行为个数还应考量行为所侵害的是否属于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基于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所产生的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以及行为重叠的程度等因素。具体而言: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辨析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我们的日常生活渐渐的科技化,而犯罪分子也充分享受着科技的便利,许多利用科技犯罪的案件,更是让我们眼花缭乱。如何准确的辨析犯罪行为是我们学法者身上应肩负的重担。下面,我们以前不久出现的偷换商家二维码以非法获利的事件为例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以便在今后纷繁的案件中更切当的作出分析。 目前,我们大多数人都习惯性的用支付宝或微信来支付我们所消费的东西,而当我们在消费后支付的收款对象变成了他人时,作为不知情的消费者的我们是受害者还是受骗者?而提供了服务或商品的商家是受害者还是第三方?这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大家的争论——诈骗or盗窃?
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
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担保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它不仅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作出有罪判决前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此外,该制度也减轻了监管场所的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却始终没有发挥出它自身的优势,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取保候审率低、超期羁押率居高不下等现象。
拒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许多案件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调解结案本应当建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最可能的方式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消除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即使是分期履行,亦应当是慎重考虑后的意思表示,但众多的调解案件因得不到完全履行而进入了执行程序。对此,一些调解书确定的权益的原告就会问:这样就拿被告没办法了吗?他拒不执行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