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雍某。 2013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顾某、雍某经预谋,以嫖娼为名联系被害人李某并获知其住址。同日20时许,顾某、雍某结伙至本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某号某室李某的住处,诱骗李开门后进入室内,对李实施捂嘴、捆绑双手等暴力行为,并以喷雾剂喷瞎双眼相威胁,逼迫李交出全部现金。在李某的哀求下,雍某将部分现金还给李,共计劫得人民币3
浅议“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
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先后问题,是一线办案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先刑后民”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一项原则。但是在实践当中,对“先刑后民”却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存在对该原则片面和错误的认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进一步明晰“先刑后民”的内涵,厘清其适用界限,下文中笔者以该“原则”出处为根据,简要阐述其内涵和适用界限。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情】
内幕交易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将内幕交易行为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交易形式多样化、操作手段隐蔽化等特点。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审查,在法律适用上仍有较多疑点难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厘清。
一、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从事交易的定性
一、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从事交易的定性
法学院教授: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引起广泛关注的快播案,已经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的相关人员适用刑法第363条关于“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应当认为,一审判决对快播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合理性。
通过他人手机app秘密取现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
甲某和乙某是朋友关系,甲某知道乙某经常使用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应用程序。某日,甲某借用乙某手机,用乙某出生日期破解了乙某手机银行信用卡APP和支付宝交易密码,并通过手机银行信用卡APP取现4万元,之后用支付宝将4万元转账至甲某自己的账户。【分歧】
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非法侵入他人手机,获取被害人信用卡资料,通过手机客户端加以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甲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甲某和乙某是朋友关系,甲某知道乙某经常使用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应用程序。某日,甲某借用乙某手机,用乙某出生日期破解了乙某手机银行信用卡APP和支付宝交易密码,并通过手机银行信用卡APP取现4万元,之后用支付宝将4万元转账至甲某自己的账户。【分歧】
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非法侵入他人手机,获取被害人信用卡资料,通过手机客户端加以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甲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