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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案情】
22岁的邓某和20岁的邹某(女)二人谈恋爱,但因邹某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邓某家长的强烈反对。邓某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邓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邹某,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邓某对邹某说:“既然我们今生无缘再一起,那我们就一起喝下这毒药,那么我们就可以相约来世了。”邹某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邓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毒药喝下去后,邹某便毒发身亡,邓某则苟且偷生。对于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邓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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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之后抢走路人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4年4月,詹某去酒店参加朋友的宴会,宴会进行到晚上十点结束,詹某在宴会期间总共喝了一斤白酒、六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门口时,看到陈某从豪华轿车的驾驶座下来,詹某与陈某素不相识,詹某此时已是醉酒状态,因看不顺眼陈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人吴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吴某报警。吴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詹某殴打陈某的行为进行拍照,詹某发觉吴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价值三千元)抢走,后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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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定问题

【案情】
在刑事诉讼中,谢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对于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谢某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是只有主动诬告才是诬告陷害罪,本案中谢某是在接受警察询问时才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谢某的行为属于被动诬告,被动诬告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理由是既然我国刑法没有说明诬告陷害罪是主动诬告,那么就应该包含被动诬告在内,因为被动诬告与主动诬告对最终的定性并没有很大区别,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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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应改为“不正当好处”

我国刑法在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时,采用的是“财物”这一表述。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财物”的范围包括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虽然这些规定将“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财产性利益”,但仍包含不了“非财产性利益”,并且这些规定只限于司法解释,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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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拒执罪还是拒支罪

【案情】
截至2014年1月,外省籍老板王某共欠杨某等人装修工资款7万余元。2014年3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其支付工资款后,王某未提出复议亦未自动履行。4月16日杨某等人持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18日,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王某早已“人间蒸发”,手机一直呈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另查,王某于1月22日将自有轿车一部转卖于张某。2014年5月1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5月20日,老板王某于深圳被抓获归案。
【分歧】
老板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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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被告人同居女友出庭作证

【案情】
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张元非法同居,两人与王某的家人生活在一起。2014年5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王某盗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张元系该案的关键证人,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但证人张元以自己是被告人王某的同居女友,依据亲亲相隐原则,其不能出庭证明王某有罪,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张元作为与被告人王某同居4年的女友,已属于被告人的近亲属,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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