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福建省建阳市某公司值班室门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力将赵某推倒,致赵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推倒了赵某,但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胡某对赵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处罚。
2013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福建省建阳市某公司值班室门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力将赵某推倒,致赵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推倒了赵某,但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胡某对赵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