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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用力将被害人推倒致轻伤应否定罪处罚

【案情】
2013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福建省建阳市某公司值班室门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力将赵某推倒,致赵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推倒了赵某,但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胡某对赵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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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构成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
某镇政府对辖区某村退耕还林进行验收,某村各社社长将村民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报给村里,经汇总,时任该村支书张某发现验收面积比各社上报面积多163亩,便伙同村主任张某某、村会计杨某伪造20余户村民的私章,将多出的163亩退耕还林地的补偿资金102949元套出,其中54644元用于村集体开支,其余6万余元三人私分。
【分歧】
在处理过程中,对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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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属寻找并规劝同案人自首能否认定立功

【案情】
2013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全某在福建省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一食杂店内因“老虎机”之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时,吴某持刀恐吓全某,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全某觉得此事很丢面子,为了找回面子,22时许,被告人全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持刀追至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江厝新农村“经典漆”油漆店门口将吴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属轻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人全某归案后在被羁押期间,欲规劝同案人刘某自首,但不知其下落,全某遂委托妻子许某去打听、寻找到同案人刘某的下落后,劝说刘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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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
2013年3月31日20时许,周某晴、徐某强伙同刘某群,身着江西省丰城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工作制服,开车来到105国道某路段,以检查站执法人员身份拦截来往载重货车,对超载车辆以罚款为由违法收费,当晚共收取违法所得160元(周某晴、徐某强及刘某群各分得赃款50元,其余10元算汽油费给了刘某群);同年6月1日凌晨2时许,三人以同样作案手法、在原路段收取违法所得1400元。当日,周某晴、徐某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群在逃。
【分歧】
被告人周某晴、徐某强的行为是构成招摇撞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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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庭前准备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控诉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至正式开庭审判前,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判断起诉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足够的理由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以及为开庭审理所作的一系列准备活动。该程序是介于审前程序和正式庭审程序之间的一环,主要包括公诉审查和开庭准备两个方面。文章主要讨论庭前准备程序相关条文的修改与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多个方面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了完善,此次完善促进了控辩双方有效、积极对抗,使得辩方有效提供证据成为可能,确保法官兼听则明居中裁判。
一、有关庭前准备程序条文的解读
(一)增加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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