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杀人,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死,行为人潜入别人住宅的行为当然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紧接着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也当然满足故意杀人罪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罪数问题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理由是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以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入户杀人,入户是行为人杀人方法的一部分,故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理由是吸收犯的这种吸收关系其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入户杀人中入户与杀人存在密切联系且处于同一杀人犯罪的过程中,所以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
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理由是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以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入户杀人,入户是行为人杀人方法的一部分,故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理由是吸收犯的这种吸收关系其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入户杀人中入户与杀人存在密切联系且处于同一杀人犯罪的过程中,所以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