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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小议入户杀人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为杀人,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死,行为人潜入别人住宅的行为当然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紧接着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也当然满足故意杀人罪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罪数问题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理由是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以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入户杀人,入户是行为人杀人方法的一部分,故入户杀人属于牵连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理由是吸收犯的这种吸收关系其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入户杀人中入户与杀人存在密切联系且处于同一杀人犯罪的过程中,所以入户杀人属于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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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胁迫手段取回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情】
王某盗窃了街坊邻居李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要求其归还电脑。见到王某后,李某威胁说,若王某不交还电脑,将当场打断王某的双腿。王某知道李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己目前没有实力与其抗衡,只好乖乖交出电脑。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为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此案中,李某恐吓王某,威胁王某,迫使其将自己所盗的电脑交出,所以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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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分析盗窃、抢夺和诈骗罪的区别

【案情】
2013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林某来到某出租车公司自称要租用一辆小轿车,并要求试车。第一次林某要求试一辆桑达纳小轿车驶出500余米后返回,说这辆车性能不好要求再次试另一辆,林某驶出后,竟未返还,扬长而去,后出租车公司逐报警,第二天林某被警方抓获。
【分歧】
关于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乘出租车公司不备,将他人之物强占为己有,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谎称租车,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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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的完善

传统司法模式单纯致力于对犯罪的追诉,被害人在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所以刑罚的作用与其说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如说是对国家权威的维护,被害人不仅不能从刑事诉讼中得到补偿,反而可能因为被告人出狱后的报复而面临二次伤害的危险。由此,刑事司法开始探索一种被害人保护和罪犯复归的平衡之路,恢复性司法便应运而生。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既提供了一种以不同视角看待犯罪的问题,又提供了一种对犯罪所造成伤害的适当反应方式。它主要是通过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的沟通协调,辅之以社区矫正等措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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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避险能再进行紧急避险

【案情】
李某绑架了王某的儿子,要求王某去抢劫银行的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王某为了挽救自己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职员曹某奋起反抗,将王某打成重伤。由于王某未能完成抢劫银行的行为,李某杀害了王某的儿子。
【分歧】
对于王某和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曹某奋起反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王某因受李某的胁迫而去实施抢劫,王某是胁从犯,与李某构成共犯,所以是抢劫罪。曹某面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将王某打成重伤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曹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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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殴打方式索回借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
2013年9月8日,唐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并手写一张借条,约定5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唐某找各种借口不还。2014年3月15日,李某对唐某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唐某怕李某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弄回借条,使李某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14年4月2日中午,唐某对李某进行殴打索要借条,无奈之下,李某将借条给了唐某,唐某拿出打火机,立即将借条烧掉。
【分歧】
对于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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