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案中,公司高管制造信息所涉事项时,往往是通过正常的公司管理程序提出实施该事项,如通过正常程序提出高送转、进行重大重组、剥离不良资产等。从表面上看,公司实施利好事项是公司行为,但上市公司存在公司高管利益与公司本身利益的分离,即公司高管持有公司股票是其个人所有,与公司自身利益无关,而公司高管又可以以公司名义实施有利于公司股价的事项。因此,不能单纯根据实施利好事项是公司高管个别人决定还是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这样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判断是否为单位犯罪,可依据两个标准,一是看预谋或合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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