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官的心证应当靠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履行各自的说服责任来形成,这也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其一,心证应当形成于控辩双方的博弈,其二,心证应当形成于法庭之上。但反观实践中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却大相径庭。本文首先从宏观角度考察了审判实践中法官各类型心证形成的主要过程,概括指出了法官心证形成脱离了庭审。继而进一步从微观检视了法官心证的形成主要靠法官自己阅卷,脱离了控辩双方的说服,缺少了法庭的实质作用。对照理想的“说服——心证”的构成要素,对如何强化庭审中控辩双方说服法官形成心证提出了建议。
代购毒品收取部分为酬劳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应吸毒人员要求为其代购毒品,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况。针对该种情况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就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取决于其收取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还是进一步贩卖,前者不宜认定为犯罪,后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从一则案例谈“表见代理与贷款诈骗”实务区分
【案情】
戴某系某包装厂公司经理,对外业务一直系由其打理。后戴某因犯错被包装厂公司辞退,但戴某并未及时将包装厂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交回包装厂公司。后戴某以包装厂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任职期间所欠客户的债务,但至今一直未还银行贷款。 【分歧】
对戴某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表见代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戴某系某包装厂公司经理,对外业务一直系由其打理。后戴某因犯错被包装厂公司辞退,但戴某并未及时将包装厂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交回包装厂公司。后戴某以包装厂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任职期间所欠客户的债务,但至今一直未还银行贷款。 【分歧】
对戴某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表见代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定性
裁判要旨
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克兵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杨平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该支付宝蚂蚁花呗先后三次套取人民币8000元,后扣除交付给卖家手续费10%后实际得款人民币7200元均用于个人还款。
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克兵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杨平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该支付宝蚂蚁花呗先后三次套取人民币8000元,后扣除交付给卖家手续费10%后实际得款人民币7200元均用于个人还款。
防卫过当的认定与救助义务浅析
一、防卫过当的定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指的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指的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