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开办泰富轮胎翻新厂,雇用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生产不符合GB7037—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翻新轮胎,并雇用被告人彭某某、姚某某等人销售翻新轮胎,共计销售翻新轮胎3000余条,销售金额130余万元,另现场被查获尚未来得及销售的翻新轮胎1500余条,货值金额70余万元。
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开办泰富轮胎翻新厂,雇用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生产不符合GB7037—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翻新轮胎,并雇用被告人彭某某、姚某某等人销售翻新轮胎,共计销售翻新轮胎3000余条,销售金额130余万元,另现场被查获尚未来得及销售的翻新轮胎1500余条,货值金额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