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审判实践中刑法适用困境探讨
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
期满后抓获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应撤销缓刑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24岁。2006年4月12日因抢劫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200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3日释放。2013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3年8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男,24岁。2006年4月12日因抢劫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200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3日释放。2013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3年8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反贪法律文书制作中若干常见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制作的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论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体现,文书一经制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可其效力并予以执行,不得违抗或随意改变。因此,检察法律文书的制发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加强业务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但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甚至同一院反贪部门不同的侦查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样式不一、法条引用多头的现象。本文拟以实务为基础,探讨反贪法律文书制作中若干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上级院交办给下级院侦查的案件中使用法律文书出现的问题
一、上级院交办给下级院侦查的案件中使用法律文书出现的问题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要旨]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之一,由于“随意”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表述,不同人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应当立足客观行为并结合殴打他人的动机、被殴打对象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李某刚、周某。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之一,由于“随意”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表述,不同人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应当立足客观行为并结合殴打他人的动机、被殴打对象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李某刚、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