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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公司验资为名借款,后通过法院冻结该款项用于还债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到期贷款和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调解和民事裁定,责令王先杰返还债权人本息及其他诉讼费用,并裁定查封、冻结王先杰的财产,金额累计4 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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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所得增值部分要不要一律没收

 正方:应追根溯源
崔汉刚 郭婧
犯罪所得增值为犯罪所得之增值收益,亦可称之为衍生利益,从其内容上看,“根”为犯罪所得,“果”为增值收益。笔者认为,无根即无果,有根才生果,因此,没收增值所得应不限于直接收益,应追根溯源、砍树摘果。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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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四大实务难题再研究

【内容提要】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 性侵犯 奸淫幼女罪 接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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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被捉,将“准赃款”抛撒能否批准逮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窜至某县集市上观看歌舞表演,期间,欲掏观看表演的项某后面裤兜内的钱,赵某刚将手插入项某口袋即被发现,项某随即抓住赵某的手,赵某见行为暴露,遂将已攥住的一沓现金(27050元)撒向空中。后赵某被控制,27050元被围观群众哄抢,项某仅捡回2950元钱。
二.评析意见
针对本案,大家一致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应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第一,从基本案情来看,赵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手伸进被害人的口袋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着手”,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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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利用系统漏洞非法占有售款构成盗窃罪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也成为法律工作者讨论的焦点。    2012年10月,张某与河北省永年县联通公司签订了代办业务合作协议,由张某负责代办联通业务、销售手机。联通公司为张某开通了一个代办收费及卖手机业务工号权限,张某先后从联通公司订购了19部手机,并登录自己工号将这19部手机的手机款打入该工号支付平台内,如果手机卖出,则张某点击“出库”键,相应的手机款便会从张某的工号账户自动转入联通公司账户,该手机在系统中则会变更成已售出状态;如果手机未卖出,则该款项作为手机保证金仍保留在工号支付平台,双方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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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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