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佳军,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4年7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桃源县看守所。辩护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典炎,常德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推荐。法律工作者。审理经过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佳军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桃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佳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法律工作者挥霍代理费后伪造判决书获刑一年半
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莱西市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5年6月9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审理经过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浅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豁免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扮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应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导致律师群体面临着较高的执业风险,从而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辩护需求日益增长与辩护率逐年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若任其趋势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均衡发展,也势必会阻碍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仍然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宏观上来说,这也属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部分。
带领驴友逃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2日,马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组织并带领80名河南驴友来到黄山风景区,于5月12日凌晨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一山涧逃票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八千余元费用
2012年4月21日,马某组织并带领40名河南驴友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二千元费用。
对此案中的马某带驴友逃票行为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二、分歧意见
2012年5月12日,马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组织并带领80名河南驴友来到黄山风景区,于5月12日凌晨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一山涧逃票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八千余元费用
2012年4月21日,马某组织并带领40名河南驴友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二千元费用。
对此案中的马某带驴友逃票行为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二、分歧意见
安徽实习律师私自接案受罚后起诉省司法厅遭败诉
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当事人信息原告翟某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翟某,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翟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司法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厅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厅法制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翟某某不服被告阜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期间从何日起算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年龄29岁)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800元,后被抓获。经查明,刘某曾因敲诈勒索被河北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执行期限为2013年4月29至2013年5月8日。 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数额应减半入罪”,关键是“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中“一年内”的期间从何日起算。
2014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年龄29岁)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800元,后被抓获。经查明,刘某曾因敲诈勒索被河北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执行期限为2013年4月29至2013年5月8日。 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数额应减半入罪”,关键是“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中“一年内”的期间从何日起算。